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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关于促进重点产业发展的优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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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

    (一)工业适用范围和条件

      1.汽车、摩托车及其零部件、生物制药(含医疗设备和医药生产)、食品饮料、珠宝、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电子电器制造、精细化工(含天然护肤品)、文化创意(含动漫产业园区及经认定的动漫企业)、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产业和转型升级(增资扩产)项目。

  2.世界五百强企业、获省级知名商标以上企业、技术密集型企业、经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科技型企业。

  3. 购地后两年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地价,以有效票据或审计报告为准)以上的其他工业企业。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且须在从化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工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税务登记并在从化纳税的企业,可按本措施享受优惠。

      此外,对符合上述适用范围,且产业带动强、预期对地方财政贡献大的重点工业企业(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大的优惠。

    (二)商贸服务业适用范围和条件

      本措施中的商贸服务业主要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的:批发和零售业(包括连锁经营);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总部管理、旅行社及相关服务除外);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符合上述商贸服务业范围,可以认定为商贸服务业企业(项目)。经认定的商贸服务业企业(项目)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按本措施享受优惠:

      1. 在从化范围内,购地后两年内固定资产投资额累计达5000万元人民币(含地价,以有效票据或审计报告为准,下同)以上(租用场地经营的,设备和装修投资额累计达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 须在从化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工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税务登记并在从化纳税;

      3. 从化本级财政贡献部分(相当于企业所创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留成从化本级财政部分,下同)每年达100万元人民币(以纳税证明为准)以上。

      二、优惠措施

    (一)规费优惠

     符合本措施优惠条件的项目,在本优惠措施期限内可享受以下规费优惠:

      1. 工业。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项目,除动漫产业园区外),厂房(含仓储及研发用途)和经营用房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给予50%优惠;土地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工程测量费、水样测试费(首次)、公证费、防雷设施检测费给予50%优惠。

      对现有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增资扩产)需扩建厂房(仓库)并经从化经贸局结合从化实际认定的,所扩建厂房(含仓储及研发用途)和经营用房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给予50%优惠。

      对动漫产业园区,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厂房(含仓储及研发用途)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给予100%优惠,办公楼(含培训用途)和员工宿舍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给予50%优惠;2015年1月1日起至本措施优惠期满止,厂房(含仓储及研发用途)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给予50%优惠,办公楼(含培训用途)和员工宿舍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予优惠。本优惠措施期限内,土地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工程测量费、水样测试费(首次)、公证费、防雷设施检测费给予50%优惠。

      2. 商贸服务业。符合条件的商贸服务业企业(项目),经营用房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给予50%优惠;土地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工程测量费、水样测试费(首次)、公证费、防雷设施检测费给予50%优惠。

    (二)财政补助

      1. 工业。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项目,除动漫产业园区外)在本优惠措施期限内,按其对从化本级财政贡献部分的50%补助给企业作为发展资金。

      对现有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增资扩产),且增资额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将转型升级(增资扩产)后(以项目工程完成投产时间为准)第一年度与上一年度对市本级财政贡献差额的50%一次性补助给企业作为发展资金。

       对动漫产业园区,(1)园区开发企业在本优惠措施期限内,按其对从化本级财政贡献部分补助给企业作为发展资金:即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按100%补助,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按50%补助。对已享受相关补助优惠的,其累计补助期限不超过五年(其中,按100%补助期限不超过两年)。(2)动漫产业园区内的动漫企业不直接享受从化财政补助,由从化财政按其对从化本级财政贡献部分补助给园区开发企业,再由园区开发企业统筹对入园的动漫企业进行酌情优惠。具体补助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按100%补助,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按50%补助。对已享受相关补助优惠的,其累计补助期限不超过五年(其中,按100%补助期限不超过两年)。

      2. 商贸服务业。符合条件的商贸服务业企业(项目)在本优惠措施期限内,按其对从化本级财政贡献部分的50%补助给企业作为发展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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