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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促进企业加快落户若干办法(试行)

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企业加快落户若干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促进企业加快落户若干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18日

 

广州市促进企业加快落户若干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本市招商引资工作力度,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促进楼宇经济发展,吸引国内外企业来穗投资,推动新引进项目加快落户、落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本办法实施后新引进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后(其中工业企业在项目投产后)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在本市年纳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的企业(地产类企业除外,以下简称新引进重点企业),以及参与招商的社会中介机构和强化招商功能的商务楼宇相关单位。

第二章新引进重点企业奖励和补贴

第三条对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新引进重点企业,予以决策层人员奖励、办公用房补贴支持。

第四条对新引进重点企业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50万元以上的决策层人员,按其个人在该企业工资薪金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2年、奖励人数不超过15人,个人奖励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新引进重点企业在本市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按租金参考价的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400万元,享受补贴期间办公用房不得转租。补贴时间从企业注册且实际缴纳租金的次月或达到第二条规定条件的次月起计算。

第六条市委、市政府重点引进并研究确定支持的重大产业项目,直接适用第四条、第五条等政策支持。对特别重大产业项目的企业,在落户奖励、土地使用、产业基金投资、员工安家补贴、子女就学、申报人才绿卡等方面给予“一企一策”支持,具体内容结合企业投资强度、产业带动、地方贡献等实际情况予以个案处理。

第三章支持楼宇经济发展

第七条为促进商务楼宇规范化、品质化、高端化发展,推动楼宇升级改造和招商,提高吸引总部及现代服务业项目进驻的能力,支持本市标准化制定机构按照商务楼宇载体规模、公共设施、服务管理、招商能力及成效、发展特色及社会贡献等情况,编制超甲级、甲级商务写字楼地方标准或评定条件。

第八条对市商务主管部门认可的行业组织机构评定的超甲级、甲级商务写字楼,分别给予每栋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商务楼宇的升级改造、功能完善或楼宇招商。

申请奖励的主体是向行业组织机构提出评定超甲级、甲级商务写字楼的楼宇业主或经授权的经营单位、物业管理公司。

第四章鼓励社会中介参与招商

第九条遴选一批社会知名度较高、业绩突出的社会中介机构,与市商务主管部门签订招商合作协议,定期沟通招商载体、招商政策、产业规划等信息,共同加强招商宣传推介和招商合作。

第十条支持社会中介机构引进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以及新兴产业项目,支持各区对引进重大项目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奖励或补助,积极协调解决项目落户落地问题,支持项目享受本市各类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对签订招商合作协议的中介机构为吸引国内外企业来穗投资而组织的推介会、研讨会、产业交流会等招商相关活动,给予不超过活动支出30%的补贴,单项活动补贴不超过20万元,单个中介机构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章实施和监督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需财政资金纳入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简化企业申报材料,能由政府部门提供的数据不要求企业提供。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市区联动、以区为主”的工作机制,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

获奖励补贴名单通过复核后,在市商务主管部门网站公示7天。在公示期内以实名、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由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对不符合获奖励补贴申报要求的,一经核实,即从拟奖励补贴名单中剔除。

市财政管理部门根据审定名单,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奖励补贴资金到申报单位所在区,涉及个人奖励的直接拨付到获奖个人。

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管理部门对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情况以及企业奖励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企业在申报和使用奖励补贴资金过程中,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符合本办法规定,又满足市本级其他政策支持条件的,由申报人选择其一进行申报,不重复奖励和补贴。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中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年纳税总额”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全部税收,但购买土地及物业产生的契税、房产税和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关税和进出口环节税除外。

“决策层人员”是指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营销总监、公共事务总监等对投资或经营有决策影响的中级及以上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2018年7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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